2015年8月8日星期六

了解中共一党专政体制的法理死穴所在;如何掐住该死穴来获得彻底的言行自由的方法!



        说明:本人在2013年9月4日,通过中共云南省委信访局向中共中央递交的第三封公开信,全面叙述了中共一党专政体制的法理死穴——人人享有说任何话、做任何事或者犯任何罪都享有不受警察逮捕、检察官起诉和法官审判的法定权利——所在,以及如何掐住该死穴来获得彻底的言行自由的方法!

       以下就是该公开信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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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薄熙来被控犯有受贿、贪污、渎职犯罪案,论证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体制下的法律体系,存在不可调和的悖论和不可弥补的天然漏洞,导致法律在暗中赋予包括凌驾于公检法之上的党的一切高级官员以及其他全体党员和平民,都平等地享有犯罪后不受法律惩罚的特权

——致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公开信(之三)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副总书记李克强,以及中央政治局全体成员:

公民陈鹰军在学习中共党史的过程中,有幸看到被中共中央定性为错误发动文化大革命,给中国人民带来史无前例的巨大浩劫的历史罪人毛泽东,在文革前的1964818日,与康生谈到1949年前中共的真实状况时,不打自招的自供状:那时全中国“所有的报纸、电台,都骂我们[中国共产党]。报纸很多,一个城市几十种,每一党派办一个,无非是反共……以致宣传到小学里。编了个歌:‘出了朱德、毛泽东,杀人放火样样干,你们怎么办?’教小学生唱”。再看到作恶多端,恶贯满盈的匪首毛泽东在1949814日得意忘形地供认:“[中国]共产党是…被国民党 [和其他每一党派]…广泛地无孔不入地宣传为杀人放火,奸淫抢掠,不要历史,不要文化,不要祖国,不孝父母,不敬师长,不讲道理,共产共妻,人海战术,总之是一群青面獠牙,十恶不赦的人”时,作为一个出生在中共党员家庭,从小受到中共无孔不入的宣传和强行灌输教育,对中共里通外国,引狼入室,分裂出卖领土,卖国求荣的滔天罪行无从知晓真相,对中共的欺骗宣传无法辨别真伪,因而只有被迫接受灌输,以致囫囵吞枣,中毒至深的我,顿觉醍醐灌顶,眼前一亮,茅塞顿开。

之后,本人通过查阅收集到的大量证据确凿的史料,了解到中共在1949年建政前后,对中华民族犯下的一系列令人发指的滔天罪行,信手拈几例如下:

一、         在抗日战争中与日本侵略军沆瀣一气,狼狈为奸,引狼入室,趁火打劫,暗地里勾结日军大肆屠杀抗日中国军民。有卖国贼毛泽东和爱国心尚存的林彪自供状为证:反正我们[中共]不能战胜日本人,那为什么要和他们打战呢?最好联日联汪打蒋介石……我知道,你[王明]会说我执行亲日民族叛卖路线,。我不怕,我不怕当民族叛徒……我们共产党人的方针是:要让日本军队多占地,形成蒋、日、我,三国志,这样的形势对我们才有利……彭德怀搞独立王国……[彭德怀]就是不分散,要搞集中。实际上,[百团大战]那时一个排分散出去,就可以发展成一个团,一个师……我曾经跟日本朋友谈过,他们说,很对不起,日本皇军侵略了中国。我说:不!没有你们皇军侵略大半个中国……中国共产党就夺取不了政权。所以,日本皇军是我们中国共产党人的好教员,也可以说是大恩人,大救星……的确日本是一个伟大的民族,它敢于跟美國、……[]国作战……我们为什么要感谢日本皇军呢?就是日本皇军来了……日本在中国就不知杀了多少人,占领了大半个中国……只有在日军大大杀伤国军之后,我们才能坐收抗日成果,去夺取国民党的政权……为了夺取全国政权,我们准备了好多年,从抗日开始,整个抗战都是准备……日本军国主义给中国[共产党]带来了很大的利益。林彪:在日本军队跟国民政府军队开战时,我不止一次请求中央同意出击日军。但没有接到任何答复,我只好自作主张打平型关那一仗……[中共]直到今天还在用这场战斗做宣传,我们所有的文章里都只有这场战斗好提。

二、卖国求荣的儿皇帝毛泽东,助毛为虐的周恩来,权迷心窍的江泽民等里通外国的卖国贼,为了保住权位,与前苏联、朝鲜、越南、缅甸、俄罗斯等周边国家,签订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将中国大片领土如外蒙古、长白山天池、江心坡、白龙尾岛、老山、法卡山、海參崴……拱手割让。有毛泽东自供状为证:苏联占的地方太多了……让外蒙古……从中国划出去,实际上就是受苏联控制……他们还要[我毛泽东和周恩來]把中国的新疆、黑龙江划过去……斯大林教坏许多人……苏联与我们[中共]是父子关系,猫鼠关系

三、发动助金为虐,侵略韩国,致使朝鲜人民陷于水深火热的人间地狱达半个多世纪的韩战,遭到惨败后,又以抗美援朝为幌子,悍然发动与联合国维护世界和平与正义行动为敌的侵略战争。有毛泽东自供状为证:现在蒋介石还在台湾……他代表全中国人民参加联合国,而我们却没有权力进入联合国。联合国批评我们是侵略者,侵略者怎么能够加入联合国呢?头一个侵略者是我。说我们……侵略了朝鲜……始作俑者,其无后呼!我没有后呼?一个儿子打死了,一个儿子疯掉了。

四、借社会主义之口,行专制主义、愚民统治之实。以镇反反右的名义,

残暴镇压对中共的邪恶本质和罪行了解得最广泛、最深刻的知识分子。有毛泽东自供状为证:我们是专制主义……我们执行的就是愚民政策……秦始皇算什么?他只坑了四百六十个儒,我们[中共]坑了[至少]四万六千个儒。我们镇反,还没有杀掉一些……知识分子吗?……我们超过了秦始皇一百倍……我们原来没有艺术家、记者、作家、教授、教员,这些人都是国民党留下的……给知识分子也封了个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号……杀了一百多万

五、在没有战乱的和平时期,在全国的气候可以说是天公作美,甚或历史上最好时期的1959-1961年,制造了人类历史上亘古未有的最大饥荒惨案,在活活饿死至少3758万人的同時,将用穷凶极恶手段搜刮来的大量粮食用于出口,卻不准开仓用來赈灾饥民!有狼心狗肺的毛泽东自供状为证:要注意搞粮食,不搞粮食很危险。有了粮食就有了一切。罢工、罢课也有饭吃,天下不会大乱……油料和猪肉由合作社包干,国家只要不给。收来粮食也是这样,国家只管统购,不管农村统销……人民公社全世界反对,苏联也反对……一面对付出粮的,一面对付吃粮的……高征购,没有那么多粮食,硬说有……全国几乎普遍地大闹粮食、油料、猪肉、蔬菜不足的风潮,其规模之大……农民就没有饭吃,就要浮肿……数百[]万人得浮肿病[被饿死],北京一人一两蔬菜……在这件事情上,我们是很没有良心哩!马克思主义是有那么凶哩!良心是不多哩……良心少一点好……杜勒斯说我们搞奴隶劳动,搞集权主义,说我们积累太多……发表一个备忘录,说中国[共产党政权]之坏,坏得透顶……搞出许多理论和根据

六、愚昧无知却又狂妄自大,以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为戰爭资本,不顾人民死活,穷兵黩武,在榨干几亿农民血肉的基础上发展核武器,企图称霸世界,统治全球。有毛泽东自供状为证:各省都要搞军事工业。要从农业、工业、文教挤出钱来。不要办那么多正规学校……全民皆兵,要发枪,开头发几百万支,将来要发几千万支,各省造轻武器,造步枪、机关枪、手榴弹、小迫击炮、轻迫击炮……你真想要原子弹吗?你就不会降低军政费用的比例,就少搞经济建设。这是战略方针的问题……目前太平洋实际上是不太平的,将来归我们管了才算是太平洋。[林彪:几年后,我们一定要造大船,准备到日本、菲律宾、旧金山登陆]……帝国主义说我们是侵略者,是好战分子,在某一点上讲也有些道理……我们这个好战分子,侵略者的称号还要继续下去……我们中国不仅是世界革命的政治中心,而且在军事上、技术上也要成为世界革命的中心,要给他们武器,现在可以公开给他们武器,就是刻了字的中国武器,就是要公开地支持,就是要成为世界革命的兵工厂……我们从来把美国看成是纸老虎。美国可惜只有一个,有十个也不在话下,迟早他是要[被中共]灭亡的……原子弹响了,人类即使死一半,还有一半……我不是说中国,而是说世界死三分之一,极而言之,死一半……要立足于战争,打第三次世界大战;打热核战争。无非是打烂些坛坛罐罐,死几亿人口……我认为,这个世界是能够统一的……将来我们要搞地球委员会,搞地球统一规划……把地球管起来。

七、在十年文革中,对中国人民杀人如麻,将国民经济拖入崩溃的边缘。有毛泽东自供状为证:有人说中国爱好和平,那是吹牛!其实中国就是好斗,我就是一个!好斗……我一听说公检法垮台了,我很高兴……好几年前我就要洗刷几百万……现在红卫兵帮助我们[中共]……戴黑眼镜、口罩,手里拿着棍子、刀,到处捣乱,打人,杀人……集中精力打内战……无非是大打,要打就大打……把卡宾枪、大炮都使出来……为展开全国全面内战干杯……我们的国家是穷国,而且穷得很……现在天下最穷的不是你们[越南],而是我们[中国]

八、在1989年,以屠夫邓小平、刽子手李鹏等为罪魁祸首,面对首善之区手无寸铁的中华民族的精英群体(要求惩治腐败,推进民主与法制进程的在校大学生)和数百万市民的正义要求,悍然出动武装到牙齿的数十万军人,大开杀戒,制造了震惊中外的六四大屠杀惨案。

九、在1999年后,以江泽民为罪魁祸首,利用令人发指的假丑恶法东斯手段,残酷镇压信仰和坚持真善忍的民间人士,将他们从人间大批蒸发后,或者将其器官活体摘除,或者将其尸体贩卖到哈根斯人体标本工厂

……

了解到和看清了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等为元凶的中共犯罪集团在历史上的邪恶嘴脸后,面对中共犯罪集团一系列祸国殃民的罪行,本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作了义不容辞的揭露和批判。在此过程中,本人在有可能涉嫌触犯了刑法的情况下,于2011310日,通过云南省信访局,向中共最高当局投案,递交了控告兼自首材料——向党和国家领导人江泽民、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举报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党政一把手涉嫌包庇纵容犯罪嫌疑人陈鹰军的违法违纪问题;向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投案自首,交代本人因涉嫌侮辱诽谤包括江泽民、胡锦涛……在内的中共四代所有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所有中共党员,都是以罪犯毛泽东、周恩来为祖师爷的罪恶滔天的中共犯罪集团成员,因而涉嫌犯有侮辱诽谤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罪行》。中共最高当局有关责任人接到该投案自首材料后,违法失职,不仅包庇公安部长孟建柱、最高检察长曹建明、最高大法官王胜俊等犯罪嫌疑人的渎职犯罪问题,还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拒不按规定在七日内,向控告人兼自首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也未下令执法机关立即立案,迅速拘捕该自首人。最终以行政不作为的渎职方式,默认公民陈鹰军的言行合法合理,不存在任何刑事犯罪问题。

在此情况下,本人于2011325日和330日,通过中共云南省委信访局,向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副书记温家宝和政治局全体成员,递交了题为《探究中国党政官员腐败泛滥成灾根源,加快政治体制改革中共才能走向新生——论证中国共产党是以毛泽东、华国锋、邓小平、江泽民为主犯的罪恶滔天的犯罪集团》、《试论独夫民贼毛泽东是自从盘古开天地、三皇五帝到于今的中国历史上亘古未有的最邪恶的暴君恶魔,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邪教组织》的两封公开信。

在《公开信》中,本人用翔实的史料和法理逻辑,论证出如下结论:从历史的事实和法理的角度来看问题,至晚从文革期间中共九大开始并延续至今,中国共产党就已经是一个以毛贼王朝祸国殃民罪大恶极罪该万死的党皇帝毛泽东为第一主犯和主师爷……包括华国锋、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习近平、李克强……等人在内的中共所有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一切中共党员,全都是这个罪恶滔天的犯罪集团的成员。

在《公开信(之一)》中,本人还写道:

中共犯罪集团为了维护主犯江泽民等人的一己私利,还在顽固坚持一党专政,前景将是十分可怕的(注:主犯吴邦国在2011310日宣布:从中国国情出发,郑重表明我们[罪犯江泽民、罪犯吴邦国等]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中共若不早日顺应历史潮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以求得脱胎换骨重获新生,那么一切中国公民在愤而故意犯罪后,或者无意间触犯《刑法》而产生了犯罪后果后,出于求生和求自由的本能,也为了维护个人的合法生存权利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在中共当局没有出于开历史倒车的愚蠢目的,而悍然对关系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的相关法律关键条文作伤筋动骨的大修改的情况下,从法理上来说,包括上至中共犯罪集团最高统治核心层的每一个主犯,下至地位最卑贱的乞丐在内的一切中国公民,都可在犯罪后受到中共现有法律的暗中保护而逍遥法外。即使一时被警察或者检察官拘留后,也大可不必心惊肉跳惶恐不安。

实际上在侦查审讯阶段,犯罪人只要沉着、冷静、大胆、巧妙地运用几条简单易懂的法律条文作为保护自己的护身符,就有可能浑身轻松地与警察或检察官友好道别,全身而退,回家举杯庆贺压压惊,高枕无忧安然入梦乡,充分享受即使犯了重罪后,既不用害怕也不会受到公检法机关惩罚的特权所带来的奇异感觉。这决不是天方夜谭,笔者作为一个乞丐,就是一个活生生的现实例子。笔者早就因为不但犯有肆意侮辱诽谤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罪,而且犯下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的严重程度,有可能比被判了十一年刑的中国大陆第一个诺贝尔奖获得者刘晓波先生还有过之而无不及。即便如此,作为乞丐的笔者虽然不介意中共政权监狱伙食的滋味,曾经长时期多次主动向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投案自首交待罪行,却被相关司法机关彬彬有礼地拒之门外而逍遥于法外。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因为笔者学会了、掌握了法律护身符。如果全国人民都迅速互相传播和掌握这一护身符以防不测,那时的中国就将是一个全民犯罪的天堂,同时也必然是一个人间地狱!此时老朽的中共政权大概也就应该寿终正寝了。

两年半后的今天,本人在此对中共顽固坚持的一党专政,党领导司法,最高领导人凌驾于全国一切司法机构及其成员之上的体制,必然天然存在着无可救药的致命七寸——从法理上来说,在党凌驾于司法之上的一党专政体制下,包括上至中共犯罪集团最高统治核心层的每一个主犯,下至地位最卑贱的乞丐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都被宪法暗中赋予了享有犯罪后不受法律惩罚,都可受到中共现有法律的暗中保护而逍遥法外——的问题,加以论证。如果该结论在法理和邏輯上驳不倒,那么,顽固坚持一党专政的中共犯罪集团在《宪法》里明文规定的国家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等条文,就纯粹是不攻自破的不折不扣的谎言,自欺欺人的鬼话。

一、论凌驾于司法机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之上的全体官员享有犯罪后不受惩罚的法定特权

 首先,从中国所有公民中提取出一部分特殊人物——日薄西山老朽昏聩,却厚颜无耻权迷心窍垂帘听政的太上皇(或曰中共党的核心领导人,如邓小平、江泽民……),战战兢兢,卑躬屈膝,心有不甘,又不得不俯首听命于太上皇的包括总书记(当代儿皇帝!)在内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如赵紫阳、胡耀邦、胡锦涛……),以及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组部、中宣部、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来考虑。这些高官具有的共同特点是,在权力上都凌驾于所有司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之上,对全国一切公检法机构所有成员的工作和职务,享有随心所欲的领导、监督或任免的职权。显而易见,他们也就必然与一切公检法机构成员,存在予取予夺的利害关系。

同样显而易见的是,包括中共中央主席、垂帘听政的太上皇、总书记、副书记,以及政治局常委在内的任何高官,皆存在犯罪的可能性。其犯罪的可能性和犯罪率,远远大于任何社会阶层群体。以中共九大政治局委员——毛泽东、林彪 叶群、叶剑英、刘伯承、江青、朱德、许世友、陈伯达、陈锡联、李先念、李作鹏、吴法宪、张春桥、邱会作、周恩来、姚文元、康生、黄永胜、董必武、谢富治——20人中来考察,因为所谓发动政变、罪行败露后亡命于异国他乡的中共中央副主席林彪,和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毛泽东的夫人江青等,被中共自己宣告有罪或判刑的就高达12(林彪、叶群、江青、陈伯达、李作鹏、吴法宪、张春桥、邱会作、姚文元、康生、黄永胜、谢富治)——其中还未包括恶贯满盈的罪魁祸首毛泽东和助毛为虐死有余辜的周恩来!犯罪率至少达到60%!再到被党内定罪,罢官后软禁至死的中共中央总书记赵紫阳,被判刑的政治局委员陈希同、陈良宇,正在等决判决结果的薄熙来,和网上传说甚广,极有可能面临审判的前政治局常委周永康……的例子,不难得出一切中共官员皆存在犯罪可能性的无可反驳的结论。 对于我向中共第17届中央政治局递交的论述中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法理上的犯罪集团,毛泽东、华国锋、邓小平、江泽民……就是该犯罪集团的主犯,全体党员皆是法理上的罪犯的论述的两封公开信,中共第1718两届中央政治局,没有依法用哪怕只言片语来反驳,也就相当于默认了这一结论。这也就对一切中共高官,随时存在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其犯罪率比起任何其他社会群体,都要高出不知多少倍的社会现象和必然结果,给出了法理上的逻辑支持。

因此,一旦一党专政体制下,凌驾于司法之上的高官们触犯了刑法而犯下罪行,与涉案高官们有着显而易见的利害关系的全体公检法机构成员,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本人……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规定,应当自行回避,凌驾于司法之上的犯罪高官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因此在法理上,这部分在职高官就公开享有犯罪后不受刑法惩罚的特权(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其他官员在被发现存在刑事犯罪线索和事实后,不必经过被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撤销党内外职务这一程序,就有可能会立即被拘捕)。这时,《刑事诉讼法》、《宪法》和《刑法》中任何……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等条文,就成了不折不扣的欺人之谈。

 

早在2009813日,我就将以上结论,通过云南省信访局,向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递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条文相冲突,造成了一批特殊官员享有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约束的特权的问题,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有关责任人存在的违法失职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因为无法反驳我的结论而不敢依法给予我书面答复,更不敢依法处理违法乱纪的有关官员,实际上也就默认了我提出的结论是正确无误的。

 

也许有人会反驳说,高官们犯罪后,只要经过漫长时间的党内调查和作出结论,直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了其党内外职务后,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曾经的高官,就与公检法机构全体成员不再存在利害关系,就能像薄熙来等官员一样被审判了。又如,以中共中央总书记赵紫阳为例,1989.5.19之夜召开的首都党政军领导会议,不是将其职务撤销了吗?公检法人员与总书记赵紫阳原来存在的利害关系,此时已经不存在,如果要对赵紫阳进行审判,不就扫清障碍了吗?

要驳倒这样的反诘实在是易如反掌!

由总书记赵紫阳在19895月戈尔巴乔夫来访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在电视上公之于世的党内机密:我党十三届一中全会有个决定,小平同志作为我党主要决策者地位没有改变……小平同志在我们党内的地位不因退出常委而发生变化,在组织上是合法的”——言下之意:作为总书记的我赵紫阳,不过是个被垂帘听政的太上皇邓小平掌握着对自己予取予夺大权的傀儡儿皇帝而已。由此,不难推断出胡锦涛等高官暂时未公之于众,但在党内高层心照不宣的事实如下:我党十六届一中全会有个决定,权迷心窍厚颜无耻的现任军委主席、前任总书记江泽民,依靠张万年等军方重臣为后盾,以此确立的在其一命呜呼为止前,继续作为我党的核心领导人和主要决策者的地位没有改变……垂帘听政的党的核心江泽民等老朽之人在我们党内的地位,不因退出常委而发生变化,在组织上是合法的。换言之,只要江泽民还活在世上,他就是中共王朝垂帘听政的太上皇,胡锦涛总书记、习近平总书记……等,不过是傀儡儿皇帝、孙皇帝而已。

如果不存在上述决议,而是江泽民在20033月迫不得已地卸下军委主席之职,全身而退,不再担任党内任何职务,其在党内的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无权再对党内问题指手划脚以后,那么,江泽民本人作为一介普通党员,在收到公民陈鹰军于2008829日和30日,通过向云南省政府信访局递交材料,以要求转送党中央核心领导人的方式,和直接以特快专递邮寄的方式,向本人认为那时还活在世上,还在幕后垂帘听政的,惟一一个有过党和国家核心领导人头衔的江泽民递交的举报材料——向中共中

央核心领导人反映中纪委、中央政法委、监察部、公安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无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纪国法的有关规定,不依法行政的问题》后,江泽民本人就应该立即将所收到的材料退回给寄送人。同时,实事求是地声明自己已经完全退休,无权受理该投诉,并告知应该将材料直接寄给胡锦涛总书记处理,或者是由其转交给对来信所反映的问题唯一具有处理权的总书记胡锦涛后,回信给寄件人,通知该材料的转送情况。而不是厚颜无耻地收下材料后,做贼心虚,既不敢依法依纪处理,也不敢将材料退回给控告人。

在垂帘听政的太上皇还在苟延残喘的情况下,请问:姑且不论我在两封《公开信》里论证过,中共中央无法反驳的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是法理上的犯罪集团主犯的铁打事实,就以平常的心态来讨论,能否排除在幕后操控着站在前台的中共总书记和政治局常委,掌握着对他们的权位予取予夺的生杀大权的中共垂帘听政的太上皇群体(如邓小平、陈云、薄一波、江泽民、曾庆红……之流),存在着过失犯罪的可能?答案不言而喻:从举世公认的至理名言:[不受监督的]权力使人腐败,而绝对的权力绝对地使人腐败,不难推出结论:拥有绝对权力的毛泽东、邓小平、陈云、江泽民……之流,必然是绝对的腐败,必然是绝对的罪犯!请问,谁有权,谁又敢,谁又能将骑在总书记(在太上皇存在时相当于儿皇帝)和政治局常委头上颐指气使,掌握着对他们的职位——甚至身家性命——予取予夺大权的太上皇,撤职后送交司法呢?

就算前任总书记胡锦涛以传说中的在十八大后全身而退的方式,来羞辱和阻止老不死且厚颜无耻的太上皇江泽民继续干政的情况属实,有着老人干政这一传统痼疾的中共这辆老牛破车,已经疲软无力,风光不再。党的总书记和第18届政治局现任常委等官员,已经不再像第1617届的常委那样,不会被日落西山的江泽民等太上皇当作木偶来摆布,不会动辄遭废除,而是像一党专政下的毛泽东、邓小平,以及邓死后可以恣意妄为的江泽民那样,拥有了在各自分管领域内无人能监督的无上的绝对权力。此时,如果包括总书记在内的身居这些要害职位的官员触犯了刑法,谁有权/谁又敢召开党内会议,将其拉下马呢?一旦现任常委因为犯罪被起诉,那么中共恬不知耻地自我吹嘘的三个代表的西洋镜,就被自己戳穿了。腐败糜烂透顶的中共犯罪集团必然面临着迫在眉睫的分崩离析的危险结果。

再者,即便在凌驾于公检法之上的特殊官员群体中,如果有人敢于不识时务地站出来声称,只存在某个或极少数官员会腐败犯罪的可能,其他绝大多数官员都是清正廉洁的正人君子,一旦发现少数害群之马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立即通过召开党代会,将其职务撤销后,送交司法机关审判的情形。那么,在党章中自我标榜党没有自己私利的中共中央委员会全体成员,却做贼心虚,厚颜无耻地违反宪法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拒绝与国际惯例接轨,不敢在自己带头,将财产公之于众的同时,责令下属们上行下效,立即公布财产,接受人民的监督,反而滥用职权,大肆拘捕要求公开官员财产,接受人民监督的公民之事,就无可辩驳地证明了掌握实权的中共犯罪集团绝大多数各级官员,都是做贼心虚,心中有鬼的腐败犯罪分子。更何况凌驾于管辖地公检法机构之上的官员群体,属于对管辖地司法领域拥有绝对权力的一族,他们及其家属和受其权力庇护的广泛下属利用权势作案,已经广为人知,或者暂时还不为外界所知的腐败和犯罪,必然是大量存在的。毛泽东、林彪、康生、陈希同、陈良宇……薄熙来(甚或江泽民、周永康……)之流,就是无可辩驳的例证。政治局委员薄熙来的妻子谷开来利用丈夫的权势,不仅生活奢侈糜烂,疯狂敛财不择手段,而且还依仗权势狗胆包天,亲自动手杀外国人——可想而知滥杀中国人就更不在话下,更是为毛泽东所刻画的中共犯罪集团杀人放火,奸淫抢掠……不讲道理,共产共妻,人海战术,总之是一群青面獠牙,十恶不赦的人,增添了活生生的绝佳案例。

因此,当一群凌驾于司法之上,并掌握了所管辖领域的绝对权力的高官们涉嫌犯罪时,即便存在党内通过漫长的调查后,召开党代会,将这群人撤职后送交司法查办的极微小可能性,也排除不了靠买官卖官上位的这些重要职位的新继任者,前仆后继,接过贪腐前任的腐败接力棒,迅速沦为犯罪嫌疑人的极大可能性存在。在一党专政下贪腐泛滥,官员财产不敢公开的当前国情下,妄谈可以随时召开党代会来撤销包括不排除总书记在内的一批批重要职位上的犯罪嫌疑人的职务,就完全是厚颜无耻地自欺欺人。

结论:在一党专政下凌驾于司法之上的官员群体,都存在全体(或者绝大多数)官员同时享有受到法律明文保护的犯罪后不受任何惩罚(或犯罪后长时间不受惩罚,可以供自己和亲朋无所顾忌地长期享受犯罪带来的极大利益)的特权。

 

二、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普通民众在法理上,都享有犯罪后不受司法惩罚的暗中特权,以及如何实现获得这一特权的方法

 

前面已经论证了全中国(可縮而小之至某地区)的一个特殊群体——一党专政体制下,在所管辖地盘上凌驾于司法之上的所有高官群体——享有犯下任何罪行后不受法律惩罚的特权,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规定,可顺理成章地推论出,法律也就在暗中赋予了该特殊群体之外的所有其他中国公民,平等地享有一旦犯下任何罪行后,可以理直气壮地在法理上逃避法律制裁的权利。法律也就必然存在帮助他们用来逃避惩罚的条文、方法和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当然,在买官卖官,腐败泛滥处于历史上最鼎盛时期,官官相护,不腐败就会被逆淘汰的当今中国官场,高官们犯罪后,绝大多数不但必然逍遥法外,而且将贪腐得来的大把钱财向上级行贿后,还会官运亨通,官运连连。即便有极少数权力斗争中的失败者,作为涉嫌犯罪官员被抛出来,也要经过漫长的党内预审定罪,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后,再送交司法机关审判,用来做秀于社会(如薄熙来之流)。所不同的是,没有权势显赫的官员为其撑开犯罪保护伞的普通民众和官员,一旦触犯刑法,就会被立即全部抓捕,进入司法程序受审。那么,这些暂时还不知道自己在法理上享有法律暗中赋予自己犯罪后不受惩罚特权的民众,如果一旦知道自己享有的权力后,需要掌握哪些简单易懂的法律知识,将其如何运用,才能在被警察抓捕后,理直气壮地向公检法机关提出合法要求,达到享受像中共高官一样犯罪后不受惩罚的特权的目的呢?

可以想象得到,如果在警方审讯,或者在检察官起诉,法庭审判阶段时,即便能将凌驾于司法之上的中共高官享有犯罪后不受惩罚的理论泛泛地讲述出来,并根据《宪法》、《刑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用来声明和论证自己的权利,这样的痴心妄想,只会被在专制社会下以行刑逼供为拿手好戏的警方,不但不会听——极有可能听不懂——其夸夸其谈,在被破案心切的警察用拳脚相加,恶语相向地暴打羞辱一番后,只有垂头丧气地再也不敢声张应该享有的权利。

那么,当一个渴望自由,不愿意坐牢,甚至有可能被判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如被撤销党内外职务的薄熙来、王立军,或者其他任何一个社会底层的人等,该采用什么简单易行的方法,才能在不怕被警方审讯时打死的前提下,在法理和实践上站住脚,以求逃过法律的惩罚呢?

很简单!既然中共犯罪集团各级核心高官阶层在自己管辖的地盘上,在犯下该犯罪集团的开山鼻祖毛泽东所说的只有杀人放火,奸淫抢掠,不要历史,不要文化,不要祖国,不孝父母,不敬师长,不讲道理,共产共妻,人海战术,总之是一群青面獠牙,十恶不赦的(共产党)人,才干得出来的令人发指的罪行后,可以在一党专政制度下,躲在专为高官罪犯们撑开的享有不受法律惩罚的特权这把保护伞遮蔽下,高枕无忧,心安理得地逍遥法外,那么,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不管在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后,如果能够找到一条通向这把保护伞的邪门歪道,乘坐直升机直接跳进去,在法理上就可以达到逍遥法外的目的了。

事实上,这样的歪门邪道是确实存在的,只不过在过去被隐蔽得很深,多数人没有发现而已。任何一个既希望通过犯罪手段无法无天地获取满足自己欲望的利益,又不愿意在犯罪后失去人身自由或者宝贵生命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轻而易举地被传授后,迅速学会和掌握通向这条歪门邪道的捷径。在作案被警方抓捕后,他只要敢于如实招供,或者信口雌黄,指鹿为马,死死咬住凌驾于司法之上的中共最高权力机关的某个(或一批)核心高官——比如总书记、政法委书记,或者垂帘听政的太上皇……——不放,如实指控/栽赃陷害这些高官,坚称他[]就是该案的幕后策划指使者,是总后台和该案最大受益者。自己不过是在强权面前为了求生,为了分得微不足道的一点点残羹剩饭来维持生计,坐在前台为他人作嫁衣裳,迫不得已地为各级主子效犬马之劳的马前卒。否则自己就有可能小命难保,遭到可怕的打击报复,落得死无葬身之地的悲惨下场。并且在审讯时,完全没必要竭力隐瞒和否认自己犯下的任何罪行,而是竹筒倒豆子,把本案的罪行和经过,或者如实招供,或者再添枝加叶。总之,在供词中都坚定不移,异口同声地(若有多个案犯)指认某些权势地位高居于当地公检法最高领导之上的官员为该案幕后主犯。在此情况下,被如实招供出(或者被栽赃陷害了)的高官们,就在法理上必然成了与一切公检法机关公职人员有着绝对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公检法机关的一切执法人员只有如实记录下案犯所供述案情,并将案卷移送有权处理该案的上级部门——如果还有的话!——的义务,没有为这些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顶头上司判别其是否真的卷入该案,是否遭到恶意诬陷的权利!

此时,如果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一切公检法机关的公职人员应该也必须主动回避。但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的规定,显而易见,审讯的警察(或者检察官)极有可能不敢依法办事将案卷向上级移交——或者就根本不存在可接受移交的上级机关。该案就粘在办案机关和人员的身上,无法甩脱。办案人员极有可能情急之下,只有采用严刑拷打的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收回最高权力机关核心高官是幕后主犯的供述(即便发生在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下,犯罪嫌疑人好汉不吃眼前亏,暂时改口的情况下,案犯仍然可以在法庭上翻供,再次指称自己是奉最高核心层官员之意旨行事而犯罪,并当庭要求有利害关系的所有法官们回避,依法将自己转送公检法之外的上级机构处理)。

即使侦查人员狠下一条心来把犯罪嫌疑人往死里打,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也横下一条心,打算来个鱼死网破,就算被打死也绝不改口(若被审讯警察打死,涉案警察及其上级领导必然要承担打人致死的罪责),坚决咬定某在职高官(比如网络上传闻甚广的罪行昭彰的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或者太上皇江泽民……)就是该案的幕后主犯的情况下,此时,虽然侦查人员可以或者坚信,或者半信半疑地认为口供属实,也可能怀疑供词存在诬陷诽谤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高级领导人的嫌疑。如果公安机关不将此人打死,而是采信其供述,那么,审讯该犯的公安机关在完成笔录后,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的规定,显然就该意识到本机关此时已经对该案无管辖权,如果依法办事,那么就应该把案犯移送到上级机关(比如中央政治局)处理。而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的规定可知,中央政治局除了下令将该案犯秘密处理外,是无权对其公开起诉和审判的。该案犯的命运:要么就是被当场宣布无罪释放后在人间逍遥法外,要么就是被从人间蒸发后,在西天极乐世界逍遥法外。

如果公安机关不敢依法办事,将该案犯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那么该案犯的命运:或者被审讯的警察将其打死,或者被悄悄地送进精神病院永久关押,或者因为公安机关无权处理,而对其罪行视而不见,任其逍遥法外。涉嫌犯有多种严重罪行的犯罪嫌疑人陈鹰军,多年来虽然无数次向包括中共中央最高领导江泽民在内的所有各级公检法机关主动投案自首,却被有关部门人员私下告知,对本人所犯下的各类刑事案件,都会牵涉到最高层,有关公检法机关都处理不了。如果自己作为公检法机关的下级官员来依法处理,那么责任人的饭碗,就会被掌管着自己命运的上级领导打破而面临悲惨的境地,所以只有任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的滑稽经历,就是活生生的典范。

由此可知,任何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惩罚,都可以利用表面看似公平公正的中共制定的法律体系,却因为被凌驾于其上的一党专政体制——该党必然演变成特殊利益犯罪集团——所架空,所造成的这一天然存在且无法弥补的漏洞(为何无法弥补,在此暂不论述),将它当作坚持一党专政的犯罪利益集团在法理上的七寸。不管犯下任何罪行后,只要敢于如实招供(或者栽赃陷害)中共最高核心成员是自己的黑后台,死死咬住不改口,就在法理上可以争取到不受公开审判的结果。结果不外乎是或者被打死,或者被送进精神病院,或者逍遥法外,享有胡作非为犯罪后不受法律追究的特权。此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条文,也就落实为社会底层民众,人人享有与中共犯罪集团最高领导层一样,犯罪后不受法律追究的特权。当然,如果执政党下令执法机关不讲法理只讲蛮力,将一切为了坚决要求与执政党最高核心层官员分享犯罪后不受法律追究特权的犯罪嫌疑人,在其死死咬住最高层官员不改口的情况下,采用全部乱棍打死等手段来处理,那么试问,处在水深火热之中,被中共犯罪集团各级如狼似虎,贪得无厌,胡作非为的官员逼迫到绝地,生不如死的广大无权无势的底层民众,如果明白了自己享有犯罪后不受惩罚的法律特权的简单道理,以及通过如何行动有可能争取到这一特权的方法后,万众一心,以毒攻毒,奋起响应罪犯毛泽东当年蛊惑愚昧无知的底层穷人为共产党卖命时,大肆煽动的中国人死都不怕,还怕困难吗的无耻谰言,全体达成共识,死死咬定中共犯罪集团众多主犯就是自己所犯案件的幕后主犯,即便在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面前也绝不改口,难道执政党能靠大开杀戒,砍下所有成十万、成百万、成千万、成亿犯罪嫌疑人的脑袋,以保住一党专政下司法不独立,从而给各级凌驾于司法之上的贪婪无比的官员带来滚滚财富的邪恶体制吗?
  

最后,用最近被审判,判决结果还未公布的薄熙来案被控受贿、贪污、渎职案,作为假设我是薄熙来,那么该如何为自己辩护,才能理直气壮地享有犯罪后不受惩罚的权利的模拟探讨演示。

如果薄熙来在被审判前就自己发现(或者被他人传授而知晓)了这条在中共一党专政制度下,法律在暗中铺设好的可通向人身自由之门,继续当大官向上爬,最终把自己的目标锁定党国的金銮宝座的歪门邪道,那么薄熙来就完全没有必要绞尽脑汁,在法庭上伤筋费神地狡辩翻供,把自己在党内预审阶段的有罪供述一一推翻,而是完全可以一身轻松地将所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当庭一一认可,并接着告知法官和检察官,自己在被控案件中,只不过是个从犯,是执行了躲在幕后主犯的旨意而为的。根据刑法第68——“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自己有权提出要求,当场将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之前还不掌握的这一系列罪行的幕后主犯供述出来,请司法机关立即进行调查,以便求得宽大处理或者免除处罚。

这时,法官显然没有理由拒绝被告理直气壮的合法要求。薄熙来就可以当庭石破天惊地宣称——当然真假有待调查落实:在自己被控告的受贿、贪污和滥用职权犯罪案中,自己全都供认不讳,但是所得赃款全都用于向上级行贿了!之所以自己会触犯刑法,实在是迫不得已而为之,是因为垂帘听政的太上皇(党的核心领导人、前总书记)江泽民、当时的总书记胡锦涛、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中央军委副主席习近平,以及所有政治局常委,在过去自己向他们汇报工作,或者互相利用职权办私事的过程中,要求他们肯定自己的政绩,欣赏自己的能力,进而要求他们对自己的职务给予提拔时,自己都受到他们或明或暗的告知,说我薄熙来在大连、辽宁、商务部、重庆工作期间,利用职权,在大规模活摘人体器官,批准开办哈根斯人体标本工厂,利用唱红打黑来剥夺民营企业家巨额资产等活动中,肯定私下捞到了天文数字的巨款。不义之财不能独吞,大家只有有福同享,才能锦上添花,芝麻开花节节高。因此,我确实犯有法庭所指控的受贿罪和贪污罪。但是法庭上指控的贪污受贿的数额,其实还不到真实数额的一个零头。我为了继续向上爬,对这些利用职权获取的不义之财,一分钱也没有留给自己和儿子薄瓜瓜用,而是把全部赃款,行贿给了江泽民XX亿,周永康XX亿,我的老朋友习近平XX亿……。现在东窗事发,为了保住自己的性命,只有根据刑法规定,如实招供出我的犯罪黑后台。这些人从现在起,都是本案的当事人,也是掌握着你们命运的你们最大的顶头上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本人……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的规定,你们全体都应该自行回避,我本人也有权要求你们全体回避。因此,从此刻起,你们已经没有权力再审判我。请立即把我送回中纪委,再立即交给江泽民、周永康、习近平等人,只有他们才有权力调查处理我的问题。

此时,当法庭书记员将被告薄熙来的最新供词记录在案后,在法理上,掌握对一切公检法机关成员升迁任免实权,并依法在暗中享有刑事处罚豁免权的江泽民、周永康、习近平……等人,就被被告人作为该案幕后主犯供出,成了该案的当事人(是否被诬告,真假有待查证)。一切公检法机关的公职人员,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就应该也必须主动回避。庭审到此也就结束了。至于后来被控的渎职犯罪等问题,也就没有必要再加以渲染了。

 

                                                                                      公民:陈鹰军
                                                                                     201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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