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5日,通过昆明市公安局/云南公安厅,公民陈鹰军依法向中共王朝第二代太上皇江泽民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常委提出重大、紧急信访事项:㈠继续梳理本人过去依法向国家\中共最高当局首脑提出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因得不到依法应有的书面答复,所导致的国家\中共最高当局不得不承认的有关事实;㈡向江泽民太上皇和奸臣刘云山提出质疑:你们是否是“8·12天津大爆炸”案的幕后主犯?㈢向江泽民太上皇和奸臣刘云山提出质疑:①你们是否使用了卑劣无耻的流氓手段,下令网名为"@殖民地的奴隶"、“@台厦”的疑似国保人员,指使男女流氓和警号为018062的警察狼狈为奸,企图对我设色诱圈套加以陷害?②为了吓阻我与中共犯罪集团有关罪犯持续不懈的斗争,下令网名为“@/ty气定神闲!/zq”的疑似国保人员,不但对本人发出杀人灭口的威胁,还伪造了当时身在国外的本人的亲人被绑架的犯罪案件来威胁?③是否重金赏赐和下令QQ号分别为766627587、2025186169,网名为“@厌丰包子”的狗腿子,在网络不断造谣,说我因为在银行犯了贪污罪,被分别判了七年、八年两次刑?㈣质疑太上皇江泽民以及中共最高当局有关成员,是否又派出隐身窃贼和强盗,于近期闯入我家中大肆进行盗窃和破坏?
中共王朝以第四代皇帝江泽民为领导核心(“核心”是否已被拔除存疑),以习近平为总书记(是否已成为第五代核心存疑)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常委:
首先声明:根据《信访条例》关于办理“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有关规定,以及“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各级…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是否受理…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的规定,可知,对于本人于15天前通过昆明市公安局和云南省政府信访局,向你们提出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后,在已经达到法定期限上限十五天后的今天,本人既未收到中共最高当局不受理该信访事项的书面答复,也未收到中共最高当局理直气壮地对我提出的有关事实、理由、问题、论述、要求……,加以反对或反驳的任何意见,因此,也就等同于中共\国家最高当局以不方便出具书面答复的违法形式,无可推诿的受理了该信访事项。只是由于中共犯罪集团第四代主犯、邪教主江泽民为了个人和集团的一己私利,顽固维护万恶之源——给中华民族造成深重灾难的“一党专政,遍地是灾”的邪恶体制,使得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中共最高当局只有自食其言,违反中共王朝第三代皇帝、第一代太上皇、六四大屠杀屠夫邓小平颁布的一言九鼎的圣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不敢出具书面答复的违旨违法形式,承认了我在该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中提出的所有事实、理由、质疑、问题、论述、结论……的正确性和无可反驳性。也就不但承认了之前材料中列举的二十二条结论的真实正确无误性,还承认了下列新的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结论的真实正确无误性:
结论二十三、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支持我陈鹰军传播八九六四史实真相。
结论二十四、邓小平、李鹏法西斯政权在六四天安门大屠杀血案中,下令党卫军对死亡或重伤的邓李屠戮军炮灰视而不见,故意弃尸,蓄意让悲愤难平的大屠杀受害者对弃尸泄愤,以此作为栽赃陷害英勇反抗暴政的北京市民的口实,用做邪恶残暴冷酷的邓李法西斯政权炮制“暴徒暴乱”的欺骗洗脑宣传。
因此,根据《信访条例》关于“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以及太上皇江泽民颁布的自欺欺人的圣旨——“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接受群众和法律的监督”所赋予本人的权利,职业为中共掘墓人加乞丐的公民陈鹰军向你们提出新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如下:
信访事项一、继续梳理本人过去依法向国家\中共最高当局首脑提出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因得不到依法应有的书面答复,所导致的国家\中共最高当局不得不承认的有关事实。
由本人于2014年7月10日提交的信访材料所提出的问题,可证明下述结论正确无误,无可反驳,无可置疑:
结论二十五、中国共产党是以恶魔毛泽东、私生子华国锋、
屠夫邓小平、卖国贼江泽民为历代主犯的‘杀人放火,奸淫抢掠,不要历史,不要文化,不要祖国,不孝父母,不敬师长,不讲道理,共产共妻,人海战术,总之是十恶不赦的’犯罪集团。因此,在法理上,全体中国共产党党员都是隶属于该犯罪集团的犯罪分子——尽管其当初入党的本意可能并非如此。只要中共存在一天,犯罪分子的帽子就戴在所有中国共产党员的头上一天,就受到中华民族全体非中共成员的鄙视和唾弃一天。
由本人于2015年6月25日提交的材料所提出的问题,可证明下述结论正确无误,无可反驳,无可置疑:
结论二十六、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现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多数常委,是明事理、知法度的明白人。承认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利不但传承自反人类的六四天安门大屠杀中,对中国人民犯下了滔天罪行,为全世界所愤怒声讨和谴责的屠夫邓小平、李鹏(可能还包括江泽民在内)法西斯政权。也就传承于用屠刀和世界史上空前绝后的人为制造大饥荒,血腥屠杀和饿死近亿人的“杀人放火,奸淫抢掠……不讲道理……十恶不赦”的恶魔毛泽东法西斯政权。自己作为当年被中华各民族的历史罪人——二十世纪世界头号恶魔、祸国殃民的卖国贼、大骗子、政治流氓、生活流氓毛泽东,以及奴才周恩来、屠夫邓小平等人——所蒙骗,误上了中共犯罪集团这条贼船的成员,在以民主、自由、宪政、人权为全世界不可逆转的浩浩荡荡的历史大潮流面前,虽然一时还难以脱身下贼船,但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中华各民族的光明未来,会在合适的时机和条件下,抛弃万恶之源——给中华民族带来“一党专政,遍地是灾”的邪恶体制,彻底抛弃只能依靠暴力和欺骗来维持法西斯反动统治的中共犯罪集团这条摇摇欲坠的贼船,向青史留名的中华民族的历史巨人、民族英雄蒋经国先生看齐。否则等到顽固不化地戴着犯罪集团主犯、邪教主、卖国贼高帽垂帘听政的太上皇江泽民呜呼哀哉后,到时自己若不洗心革面,放下屠刀,回头是岸,就必将被戴上中共犯罪集团第五代主犯(副主犯)、第五代邪教主(副教主)的罪恶高帽,像恶魔毛泽东、屠夫邓小平、卖国贼江泽民一样,成为被钉在历史耻辱柱上千夫所指的罪人。
信访事项二:向中共犯罪集团主犯、邪教主江泽民太上皇和贪腐淫乱的奸臣刘云山提出质疑:你们是否策划和实施了震惊中外,惨绝人寰的“8·12天津大爆炸”,是不是该案铁证如山的主犯?
提出信访事项二,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事实1:在本人于2014年7月10日,向包括江泽民、刘云山在内的中共最高当局全体成员提出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中,第三项内容为:“本人多年来在网络上每提到中共,言必称其为“以恶魔毛泽东、屠夫邓小平、卖国贼江泽民为主犯的‘杀人放火,奸淫抢掠…不讲道理,共产共妻…十恶不赦的’犯罪集团”。中共党魁若不认可本人提出的这一法理结论,请以犯有造谣、诽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寻衅滋事等罪名,下令逮捕和公审本人。否则就必然意味着,此提法千真万确,中共犯罪政权的罪恶统治必须被推翻,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必须废除。”
鉴于本人迄今为止,从未被警方和国保抓捕过,历来都是自由身的事实,证明了中共党魁江泽民和政治局全体常委已经承认:本人提出在法理上,中共是“杀人放火,奸淫抢掠…不讲道理,共产共妻…十恶不赦的犯罪集团”的结论,以及我向江泽民、刘云山等人质疑是否存在利用权势对我进行打击报复,实施了包括谋杀、盗窃、诈骗、抢劫在内的多宗罪行?因为江泽民、刘云山等人无法反驳和抵赖,说明本人提出的质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存在造谣、诽谤、诬陷的问题。
事实2:包括江泽民、刘云山等人在内的中共最高当局全体成员已经承认我提出的“二十二条结论”成立。因此,由“结论一、中共王朝第二代太上皇江泽民已经承认:宋祖英、陈至立、克拉娃、黄丽满、李瑞英……等,是自己以身作则,为中共干部树立共产共妻淫乱榜样的众多姘头;江泽民本人是与情妇克拉娃狼狈为奸,为在历史上攫取中国领土最多的俄罗斯和前苏联服务的间谍和卖国贼。”和“结论二、政治局常委刘云山已经承认:被揭露出来与中共高官淫乱的CCTV多名女主播,与刘云山本人有一腿,并被刘云山授意或介绍给周永康等高官淫乱。”可知,江泽民和刘云山承认自己犯有杀人、奸淫、抢掠、不讲道理、共产共妻等十恶不赦的罪恶。
理由:本人质疑江泽民和刘云山是否是“8·12天津大爆炸案”主犯,策划和实施了以爆炸的方式来纵火犯罪的理由,就在于本人作为江泽民犯罪集团对全体中华民族所犯罄竹难书罪行的受害者,利用信访的合法渠道,单枪匹马光明正大地侦查破案,不但已经拿到了江泽民等人下令部下对我实施谋杀、人身伤害、抢劫、偷窃、诈骗、诽谤等等罪行的铁证如山证据,还拿到了贪得无厌欲壑难填的太上皇江泽民和罪臣刘云山等人监守自盗,巧取豪夺全国全体房改制度参加者交纳的巨额房改房修缮准备金和昆明市全体有线电视用户交纳的部分电视收视费等罪行的铁证。虽然本人承认,迄今为止,江泽民、刘云山等罪犯的确没有用放火的方式对自己犯过纵火罪,但是,既然江泽民和刘云山承认自己是中共犯罪集团的主犯和核心骨干,对全中国人民犯有“杀人放火、奸淫抢掠……不讲道理、共产共妻……”
等十恶不赦的罪行,那么,根据中共王朝第四代皇帝、第二代太上皇江泽民颁布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接受群众和法律的监督”的一言九鼎的圣旨,本人也就有权利和理由质疑:江泽民、刘云山等罪犯是否存在利用爆炸的方式来纵火犯罪,策划和实施了震惊世界、惨绝人寰的“8·12天津大爆炸案”,企图以此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卑劣目的?
信访事项三:向江泽民太上皇和奸臣刘云山提出质疑:你们是否使用了卑劣无耻的流氓手段,下令网易微博上网名为“@殖民地的奴隶”,QQ网名为“@台厦”的国保人员,指使男女流氓,企图对我设圈套加以陷害?并为了吓阻我与中共犯罪集团有关罪犯持续不懈的斗争,下令网名为“@/ty气定神闲!/zq”的疑似国保人员,不但对本人发出杀人灭口的威胁,还伪造了当时身在国外的本人的亲人被绑架的犯罪案件来威胁?
提出信访事项三,依据的事实如下:
事实一:2013年11月9日,本人作为网易微博的用户,在网易微博上突然收到网名为 “@殖民地的奴隶”的人发来的私信,说他是支持大陆争取自由民主人士的台湾人士,对我在网易微博上直言不讳揭露中共罪恶的言行关注已久,现在人已经来到昆明,希望晚上跟我见个面,交谈交谈。约我当晚7点在昆明市北部客运站附近的十字路口见面。我吃过晚饭后,依约见到该人,是一年约30多岁的男子。他到一家饭馆里点了几个菜、一瓶酒独自享用的同时,问在一旁陪聊的我胆子怎么如此之大,对之前从未打过交道,什么情况都不知道的网友的首次邀请,就慨然赴约,难道不担心他本人是国保机构人员,自己因此有可能被抓捕吗?我坦然的告诉对方,我对此完全无所谓:不管对方真是支持大陆民运的台湾人,还是国保机构派出的人员,我都可以通过接触和交谈,获得自己需要的动向和信息。如果是支持大陆民运的台湾人,很高兴结识;如果真是国保机构人员,我更欢迎,这样就能利用自己逻辑思维能力、逆向思维能力和发散性思维能力较强的特点,通过接触和交谈,去伪存真,获得、判断和推断出有关方面的信息等等。该人听后,在独自喝酒用餐的两个多小时当中,不敢谈任何有关我所从事并公开在网络上宣布的反中共一党专政,争自由民主权利方面的问题,也不敢看我带去的几份与此问题极为重要的材料。除了详细询问我的某位亲人在实行自由民主制度的某地上学,并很快要到某国外大学交换学习的详细情况外,只是自我介绍说,他家族是厦门人,爷爷在1949前是国民党将官,受到中共迫害。他在北京上大学期间,参加了八九六四学运。在大学时,与一日本女留学生恋爱,该日本女生回日本后产有一个与他在中国同居期间的私生子。他后来由于家庭的关系,到了台湾,获得了台湾的中华民国国籍,主业为在中国大陆经商。因为取得台湾户籍,有中华民国政府的保护,所以不用担心因为支持大陆民主人士而被中共国保迫害。他虽然后来在台湾娶了贤妻,生有儿女,但是经常与在日本的女友联系。其在日本的私生子已经十八岁,立志参加日本自卫队,准备将来为推翻中共残暴政权,解放与他父亲一脉相连的大陆受苦受难的同胞做准备。本人听他如此海阔天空的言谈后,自然是装作相信了的神态,就事论事与他神侃。到了晚上十点多钟,早已过了饭馆打烊时间,不得不离开后,该人又说与我聊的还不过瘾,要我陪他再到酒吧里再聊。虽然不会喝酒的本人,在其整个饮酒用餐过程中,只是偶尔动筷子吃了几口菜,滴酒未沾,但本人已经通过其言行断定,在交谈过程中居然会说几句昆明话的该人,必然是国保机构人员,且看他如何表演下去,也就随他到了附近的一家夜总会。该人找了一间包房,点歌点酒,并提出由他出钱,要我与他一样,找个女孩放松放松。我问他,你打算找个夜总会女孩放松身体,难道不觉得心中有愧,对不起在台湾的你所说的是个称职的贤妻良母的妻子吗?该人听后无言以对。此时已是晚上将近11点,该人只好与我一起离开了夜总会后,分手了。并要我以后与他经常保持联系。
该疑为国保人员打算让我在夜总会里找女子放松的图谋破产后,第二天晚上八时许,我在与众多反中共一党专政、争中国民主自由的上网易微博好友们共同利用网络揭露中共罪恶,传播被中共篡改隐瞒的历史真相时,就首次遭遇卖淫女的骚扰。该人QQ号为1571797265,网名为“@阿梅”。对话过程如下:
QQ号:1571797265 要求加朋友
@昆明陈鹰军:你好,小朋友。怎么想到要加我的?
@阿梅:不可以吗?
@昆明陈鹰军:当然可以, 很高兴认识你。知道一点我的有关信息,还是偶然随意加到的?
@阿梅:你忙什么?
@昆明陈鹰军:我刚才发了一条新的微博。
@阿梅:哦。
@昆明陈鹰军:那你又在干什么呢?
@阿梅:忙什么?
@昆明陈鹰军:谁? 我忙什么吗?
@阿梅:嗯。
@昆明陈鹰军:我不是说了吗?我在上网发微博,转帖子, 另外加上跟你这个新朋友聊天。
@阿梅:你一个呀?
@昆明陈鹰军:还能有谁呢?
@阿梅:老婆呀?
@昆明陈鹰军:我是一个独来独往的独行侠。
@阿梅:是吗?
@昆明陈鹰军:我这个人天生学不会骗人。你是不是有过受骗的经历?
@阿梅:看看你呀。
@昆明陈鹰军:看看我什么呀?
@阿梅:你想给我看什么
@昆明陈鹰军:我刚跟你交谈,对你一点都不了解,你说我会想到要给你看什么?……你没话说了吗?
@阿梅:哈哈,没有啊
@昆明陈鹰军:我看你是惜字如金。是昆明本地人吗?
@阿梅:不是。
@昆明陈鹰军:老家是哪的,来昆明多长时间了?
@阿梅:两年。
@昆明陈鹰军:干那一行?原来在哪个学校上学?能问问吗?
@阿梅:陪。
@昆明陈鹰军:觉得工作辛苦还是轻松?
@阿梅:好玩。
@昆明陈鹰军:开心就好。
@阿梅:看看你的
@昆明陈鹰军:怎么个看法?
@阿梅:要不我来陪你呀?
@昆明陈鹰军:你现在不就在陪我聊天吗?
@阿梅:睡觉呀。哈哈。
@昆明陈鹰军:不怕公安吗?另外我可是个靠乞讨为生的乞丐。
@阿梅:哈哈。
@昆明陈鹰军:嘿嘿。
@阿梅:视频呀。【发淫秽图片】
@昆明陈鹰军:你真大胆。这是你的吗?
@阿梅:嗯。视频呀。
@昆明陈鹰军:谁给你拍的?我从不用视频。虽然有,我喜欢文字交流。
@阿梅:【发淫秽动画片】
@昆明陈鹰军:是不是你本人?挺漂亮的。
@阿梅:看看你鸡鸡。
@昆明陈鹰军:不给看 。
@阿梅:怎么了?
@昆明陈鹰军:你没回答我的问题:动画上的是不是你本人?
@阿梅:不。
@昆明陈鹰军:既然不是,那我认为你长得肯定不漂亮。
如果你没有更多的话要讲,那我数分钟内就会关闭窗口 因为基本没有可能再在QQ上见 也就不说再见了
之后所发生的网易微博网名为“@殖民地的奴隶”、 QQ网名为“@台厦”的疑似国保人员和警号为018062号警察涉嫌与女流氓狼狈为奸,企图对我设圈套加以陷害的事实,见本人于2013年11月12日,向四级检察机关递交的《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省检察院/昆明市检察院/官渡区检察院党政一把手控告春城路派出所警察的违法违纪问题和涉嫌违法犯罪问题,或者投案自首,交待本人因殴打执行公务的警察而涉嫌犯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和妨碍执行公务罪的问题》,2013年11月25日,向省市公安机关、检察院递交的《质疑云南省、昆明市两级公安、检察机关党政一把手等有关领导,是否就是018062、XJ0042号警察滥用职权,辱骂殴打、威胁杀害报案人案的幕后主使?否则向你们控告官渡区公安分局、官渡区检察院领导涉嫌在幕后指使纵容有关警察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违法问题;或者向你们控告官渡公安、检察机关包庇放纵犯下妨碍执行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渎职问题,并依法向你们投案自首》。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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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省检察院/昆明市检察院/官渡区检察院党政一把手控告春城路派出所警察的违法违纪问题和涉嫌违法犯罪问题,或者投案自首,交待本人因殴打执行公务的警察而涉嫌犯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和妨碍执行公务罪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省检察院/昆明市检察院/官渡区检察院党政一把手和接待报案人的领导:
根据《人民警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任何…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的规定,公民陈鹰军向你们控告春城路派出所有关警察违法违纪,无理辱骂殴打依法要求报案的守法公民,然后又发出对受害人生命威胁的涉嫌犯罪问题,或者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交待本人因在派出所大打出手,辱骂殴打执行公务的警察,而涉嫌犯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的罪行,案情如下:
2013年11月10日晚,有QQ号为1571797265,网名叫阿梅的女子,在通过网络要求与我聊天时,开门见山自称是卖淫女,并表示不怕公安机关打击,反复要求上门来提供卖淫服务,并一直使用淫秽语言和发淫秽图片对本人进行骚扰。其言行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卖淫”,“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多次发送淫秽……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的规定相符合。该女子涉嫌从事卖淫等违法活动时所讲的对话全文和所传送的展示自己在卖淫过程中所拍的局部画面的图片,见附件。
为此,本人于2013年11月11日上午9时许,到春城路派出所,要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的规定报案,呈请公安机关对该卖淫女依法进行查处。值勤警察以种种理由推托,不及时接受报案。本人只有到官渡公安分局信访处,向警号为015376的女警官提出投诉,告知该警官,春城路派出所主要领导曾下令不准本人来派出所报案,如果来报案就要打断本人的腿。刚才本人去报案,虽然值日警官暂时没有执行上级下达的将报案人腿打断的命令,但是却推诿、搪塞、拖延,拒不接受本人的报案要求,派出所的行为涉嫌与卖淫女设圈套欲陷害本人。故此只有根据《人民警察法》关于“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向其控告和报案。女警官听了情况介绍后,不及时调查纠正春城路派出所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只是口口声声说春城路派出所警察不可能随便打断报案人的腿,要我仍然再到派出所去报案。
本人只有再次来到春城路派出所,向当时坐在报案工作台值班的四五个警官提出报案请求。其中一个警号为018062的年轻的胖警察故意戏弄报案人,要报案人到2楼去。报案人向其当场指出,之前本人就到二楼询问过,二楼的警官都明确回答说,报案必须到一楼大厅报警区报,你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失职,刁难戏弄报案人,请你立即纠正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018062号警察听后,威胁报案人说,你刚才上楼去,贺劲松怎么没有打断你的腿!我说贺劲松本人不会打断我的腿,官渡分局的领导也说他不会,但是我做好了被你打断或者打死的准备。该胖警官听后,用下流语言对我破口大骂,我在无辜受辱的情况下也以牙还牙,用同样的语言回骂了他。胖警官随即从沙发上站起来向我冲来,一面说“你看我揍死你”一面当胸打了我一拳,我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危急情况下,正当防卫,也回敬了他一拳,他又手脚并用来踢打我,我则用手上拿着的文件袋,向他头上甩过去。看到此时旁边的几个警察也有要加入对我殴打的可能,来派出所办事的旁人知道,若再打下去,后果必然是来报案的老百姓惨败在执行公务的众多警察的手脚下,便冒着自己犯下阻挠警察执行公务而犯罪的危险,赶紧以身相隔,把胖警察和我拉开,中止了身强力壮训练有素的胖警察对报案人的殴打。
这时,在一旁值勤的警号为XJ0042号的警察是非不分,颠倒黑白,不仅不指出批评胖警察的违法乱纪行为,反而倒打一耙,对无辜被打的受害人横加指责,受害人与其摆事实,讲道理,该警察理屈词穷,就威胁受害人,说在公安机关办公场所我穿着警服不便于打残废你,等你出了派出所的门,你看我怎么叫人打死你。
这时,之前通知我今天来派出所的058047号警察从二楼走下来,我向他讲了刚才胖警察对我大打出手,和XJ0042号警察声称要在人在派出所外将我打死的事情经过,请该警察立即向派出所领导汇报,调看监控录像和录音,查清事情发生经过,如果责任在于报案人,那么报案人的行为就属于犯罪行为,犯下了阻挠执行公务罪(或曰袭警罪)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和人身伤害罪,事情经过很容易查清楚,责任也很容易区分。如果我已经犯下罪行,我现在就投案自首,请你们当场将我拘捕。058047号警察可能是心中明白,报案人是无辜受害者,所以不敢当场向派出所领导汇报,当场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只是一个劲地恳求被害人先离开派出所,他回头再向领导汇报。受害人当即指出,我已涉嫌犯罪,你不下令拘捕我,而让我现在离开派出所,就说明你心中明白我无罪,有罪的是这个胖警察和发出对我生命威胁的警察。
之后我到了一墙之隔的官渡分局信访处,向在场的两个警官控告派出所胖警察无故殴打报警人的涉嫌打击报复问题,和警号为XJ0042号警察威胁要打死报案人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接待的警官听后,对控告人所反映的案情性质明显严重的陈述漫不经心,无动于衷,即不做笔录,也不立即调查事实真相,分清责任,而是说你该满足了,有什么可告的,警察打了你,你也打了警察,不就扯平了吗?我反问该领导,警察在办公区域因为公事而打我是否属于执行公务?如果是,那么我以牙还牙打警察,就属于阻挠执行公务而犯罪。如果警察打报案人不属于执行公务,那该警察就存在涉嫌与卖淫女狼狈为奸,企图引诱我作违法之事,以图达到其不可告人的卑劣目的(如设局对卖淫嫖娼案的当事人进行敲诈索,或者其它更卑劣的目的),在阴谋未能得逞后,害怕若接受报案,就会使自己的阴谋暴露,因此不仅违法违纪拒绝接受报案,反而执法犯法,其殴打报案人的行为属于打击报复。现在我的生命安全已经受到严重威胁,我要求负有监督职责的上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立即调查事实真相,分清责任,对违法违纪警察作出处理。
见到官渡公安分局信访处的警官依然不当回事,不当即把一墙之隔的另一方叫来,当堂让双方陈述事情发生经过和对质,以迅速查明真相,分清是非,及时化解和消除XJ0042号警察发出的要叫人弄死报案人的威胁,反而无动于衷,轻描淡写,不依法办事。本人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只有依法到检察机关控告有关公安机关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请检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报案人因为殴打了执行公务的警察而涉嫌犯罪,那么本人就依法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以求宽大处理。
注:之所以在标题下的接受报案人处写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省检察院/昆明市检察院/官渡区检察院”,是因为考虑到公安机关势力强大,有关检察机关办理警察违法案可能会需要回避,或者无权限办理,只能依法将案件转交上级检察机关办理,因此,报案人在不知究竟谁有权调查处理该案的情况下,只有这样写,才能使报案人拭目以待,看看检察机关是否真的有权监督和纠正公安机关的违法违纪行为。
控告人兼自首人:陈鹰军
2013年11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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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云南省、昆明市两级公安、检察机关党政一把手等有关领导,是否就是018062、XJ0042号警察滥用职权,辱骂殴打、威胁杀害报案人案的幕后主使?否则向你们控告官渡区公安分局、官渡区检察院领导涉嫌在幕后指使纵容有关警察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违法问题;或者向你们控告官渡公安、检察机关包庇放纵犯下妨碍执行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渎职问题,并依法向你们投案自首
云南省检察院、昆明市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昆明市公安局党政一把手和有关领导:
根据《宪法》、《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 公务员应当履行……接受人民监督……义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任何…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的规定,公民陈鹰军依法行使对你们履行职务进行监督的权力,特向你们提出质疑如下:
质疑云南省、昆明市两级公安、检察机关党政一把手等有关领导,是否就是春城路派出所018062、XJ0042号警察涉嫌与卖淫女狼狈为奸,欲设局陷害长期以来依法维权的乞丐陈鹰军,阴谋败露后又滥用职权,辱骂殴打、威胁杀害受害人案件的幕后主谋?
如果有关领导否认自己与上述质疑有任何牵连和利害关系,则受害人依法向你们报案,控告官渡公安分局和官渡检察院有关官员,涉嫌为该卖淫、打人、威胁杀人案的幕后主使,包庇放纵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犯罪问题。
事实和理由如下:
针对代表官渡公安分局执行公务的官渡分局信访处多位官员,于2013年11月11日,在接受受害人控告辖区派出所018062号、XJ0042号警察涉嫌与卖淫女狼狈为奸,欲设局陷害他人,阴谋败露后恼羞成怒,滥用职权,对报案人大打出手,并威胁要打死受害人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违法违纪,包庇放纵犯罪嫌疑人问题,因而官渡分局有关官员存在涉嫌卷入该设局卖淫、打人、威胁杀人案,极有可能就是该案的幕后主犯或受命执行人的违法问题,受害人陈鹰军于2013年11月12日,依法向官渡区检察院递交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省检察院/昆明市检察院/官渡区检察院党政一把手控告春城路派出所警察的违法违纪问题和涉嫌违法犯罪问题,或者投案自首,交待本人因辱骂殴打执行公务的警察,而涉嫌犯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和妨碍执行公务罪的问题》的控告材料(见附件)。
官渡区检察院接到该控告材料后,在明知控告人将官渡公安分局作为法人列为被告人,也就是本违法卖淫、打人、威胁杀人案的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违反《人民警察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的,应当自行回避”的规定,既不履行法定调查处理义务,也不依法将该材料移交给对官渡分局违法问题具有调查处理权限的昆明市公安局查处,而是与被告沆瀣一气,狼狈为奸,于2013年11月14日下午,亲自将控告材料交到被告——官渡公安分局——手中,其行为明显属于公然纵容支持官渡公安分局和下属警官对受害人进行打击报复,官渡检察院有关领导,也就涉嫌成为该案的幕后主犯之一。
2013年11月18日,受害人冒着有可能被打杀的生命危险,进入以行政不作为的方式,来公开支持纵容下属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并发出死亡威胁的官渡分局信访处,询问信访处是否接到了官渡检察院转交来的控告包括自己在内的有关警察违法违纪问题的材料?并同时提醒说,鉴于信访处官员是本案被告,依法应予回避,是否将该材料依法交给分局唯一可能具有处理权限的局领导——局领导如果不是利害关系人的话——调查处理了?如果是,请信访处官员提醒韩局长等有权查处官员,依法应该在七日内出具是否立案的通知书给控告人,否则就在法理上等同于局长以行政不作为的方式,默认了本人就是该案的幕后主犯之一。信访处官员回答说已经接到,并依程序交给局领导了。十天过后的2013年11月25日,是官渡公安分局局长信访接待日,鉴于法定7日早已过去,本人再次冒着生命危险进入公安机关,向代表韩局长接待控告人的015081警官询问该案处理情况,请该警官立即向韩局长汇报和询问,韩局长等人为何执法违法不敢依法调查处理,是否以此方式承认了自己就是该案的幕后主谋?015081号警官以不敢向局长汇报,只是告知控告人,可以到上级公安检察机关去控告韩局长等人的方式,来代表韩局长等局领导默认了,局领导就是该案的幕后主犯之一。
以上就是018062、XJ0042号警察涉嫌与卖淫女设局、殴打、威胁杀害受害人案的受害者,向云南省、昆明市两级公安、检察机关一把手控告官渡区公安分局、官渡区检察院有关官员涉嫌成为或默认自己就是本案幕后指使人的具体案情。
受害人提出报案控告要求如下:
一、
如果省市两级公安检察机关的党政一把手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与该案不存在利害关系,不是幕后指使人或执行人,则请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该控告案依法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及时调查处理。
二、
如果省市两级公安检察机关通过调查,认定报案人陈鹰军因为殴打了执行公务的警察而涉嫌犯罪,那么本人就依法向省市公安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以求宽大处理。
控告人兼自首人:陈鹰军
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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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三: 疑似国保官员@殖民地的奴隶、和警号为018062的胖警察涉嫌狼狈为奸,指使卖淫女@@阿梅 来勾引陷害我的卑劣伎俩破产后不久,又有某男网民用QQ加我为友后,没有任何寒暄与交谈,就开门见山地要与我视频聊天,暗示其有同性恋嗜好,被我当场拒绝。并删除了好友。
事实四: QQ号为2046914163,网名为“@/ty气定神闲!/zq”的国保人员(极有可能与“@殖民地的奴隶”为同一人),不但对本人发出杀人灭口的威胁,还伪造本人的亲人被绑架的假案来威胁的事实和过程,见下列该人于2014年2月25日通过QQ要求加我为友后,至3月21日,两人之间的对话录:
QQ号2046914163,网名 @/ty氣定神閒!/zq要求加友,接受。
注:用 @气定神闲 表示 @/ty氣定神閒!/zq
@气定神闲:官渡在重庆?官渡在云南?
@昆明陈鹰军:云南省昆明市有四个老城区+两个新城区,官渡区是四个老城区的其中之一。
@气定神闲:你有老婆小孩?
@昆明陈鹰军:问这干嘛?
@气定神闲:无以为生——老婆小孩怎么办?除了颠覆国家政权罪还有轻一点的,破坏社会秩序之类的。
@昆明陈鹰军:孩子在大陆外上学。目前是一人吃饱,全家不愁。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最严重的罪行,其它小巫见大巫。重罪敢犯,其它就更不在话下。
@气定神闲:何必招惹?
@昆明陈鹰军:战略战术需要!
@气定神闲:我认为应该低调,有些事情各有利弊,有律师被关进去——眼被打瞎。不自由——怎么上网?点到为止。
@昆明陈鹰军:各人情况不同,顺势而为。你不了解我的情况,有此想法很正常。我早就说过,在某种程度某些方面上,我看不起中国的所有大律师。
@气定神闲:我在台湾。我大陆男友自杀了。不要乱开玩笑——几岁了
@昆明陈鹰军:翻墙到推特等外网发布的我的推特账号 @ChenYingJun_KM (去查看)。谁跟你开玩笑?!!
@气定神闲:你有本事就去声援许志永啊。我不需要翻墙。
@昆明陈鹰军:我看不起的人,我为什么要声援?!!
@气定神闲:饿了——吃午饭去
@昆明陈鹰军:我今天运气好,在官渡公安分局讨到一瓶水
。
@气定神闲:戴着鸦舌帽--背影胖胖的老头是你??
@昆明陈鹰军:我的QQ头像就是我本人。
@气定神闲:你多高?
@昆明陈鹰军:我能拍到我的背影吗?管闲事太多了吧?
@气定神闲:我不希望有人被自杀。
@昆明陈鹰军:绝无可能,你不知道更多的内情,只有体制内各级官员最了解我,也最……!
【2014年2月25日省公安厅信访登记表内容】
@气定神闲:告他们渎职?
@昆明陈鹰军:当然是告他们渎职,纵容包庇我,(中共)老大自然也只能也与他们一样,对我包庇纵容!
@气定神闲:没水怎么生活?
@昆明陈鹰军:天无绝人之路,昨天官渡公安分局就赏了我一瓶水。到省公安厅又接了一瓶。
@气定神闲:应该赏你一箱——你就可以三个礼拜不用去了
@昆明陈鹰军:每个月的10号、25号到公安机关逗警察玩,是我8年来最大的精神享受。
@气定神闲:我觉得你应该把注意力放在别的地方。
@昆明陈鹰军:你认为该方在哪些方面?
@气定神闲:研究学问。
@昆明陈鹰军:难道与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斗,并取得从无败绩的战果,不是学问吗?
@气定神闲:所以换个方向。
@昆明陈鹰军:这个方向并没有到顶,顺势而为,再接再厉。
@气定神闲:
传唤你干嘛??
@昆明陈鹰军:在国际网络上扬言搞爆炸。
@气定神闲:
。那怎么办 ?不自由,毋宁死——你在搞什么鬼??
@昆明陈鹰军:我享有犯下任何罪行后不被法律惩罚的特权!!!
@气定神闲:那我去昆明找谁带路??我会不会也被抓啊?我看要离你远点。
@昆明陈鹰军:你什么时候到昆明来,打算让谁领你去哪里?
@气定神闲:有网友要带我去云南玩。
@昆明陈鹰军:那你现在还跟我谈什么,赶快下线(来云南啊)。
@气定神闲:
。不能去拜访你吗??我也不太敢跟他去玩。
@昆明陈鹰军:我欢迎任何朋友来,一块互相学习,取长补短。
@气定神闲:不过要半年后了吧。那时你就(被)关(后放)出来了吗??
@昆明陈鹰军:还不知道是否能进去,如果能进去,期限有多长,怎么可能知道那时……
@气定神闲:你不是说不会被关??
@昆明陈鹰军:既然不会被关,那你还要问什么“那时你就关出来了吗?“
@气定神闲:看不出我说笑吗?
@昆明陈鹰军:
@气定神闲:(放录音)
@昆明陈鹰军:请问你放了一段录音吗?
(注1:该录音内容为用高仿真技术制作的当时身在国外的我的亲人被绑架后,在极端恐怖状态下,被他人逼迫发出的哀求声:“XX,以后不要干这种无聊的事,好不好?”注二:“这种无聊的事”可能是指我在推特上每天必发的系列推文。内容为:“从2014年1月31日开始,每日一呼:打到中国共产党!——今天是某年某月某日。”)
@气定神闲:是啊。
@昆明陈鹰军:听不出讲了什么,你是什么意思,请告诉我是什么内容?
@气定神闲:以后不要干这种无聊的事——好不好!
@昆明陈鹰军:是你的原话录音吗?
@气定神闲:对呀。有事离开
@昆明陈鹰军:我干了什么无聊的事,要你管得宽?
【发图片】
说明:当时发完上述图片,并取证留存后半个多小时,再查看与该 @气定神闲
的聊天记录时,已经查不到了——被做贼心虚的该国保删除了当初他主动加的QQ好友关系。其后见该国保出现在好几个QQ群里,为此还引起过一场风波,在此就不叙述了。
提出信访事项三,依据的理由如下:
根据中共王朝太上皇江泽民已经承认的前述“结论一”和下列事实:因为对我于2008年依法向事实上的儿皇帝胡锦涛及其他政治局常委反映其诈骗、偷窃等罪行,让其在下属面前大丢其丑,脸上无光而心怀不满和仇恨,就利用权势对我打击报复,下令国家、省、市、区各级党委、政府、公安、检察院、法院、人大、纪委等机构一把手和手下国家工作人员,对我犯下了下列罪行:①谋杀:以光天化日下在大街上行凶、派出骗子谋财害命、断绝生命之水的供应、派杀手多次在网络上威胁要杀人并制造自杀假现场等方式,多次对我进行谋杀;②偷窃:偷走我四辆乞讨时所用的自行车及身份证等等财物和证件;③诈骗:骗走一只极有可能是会下金蛋的活鸡、一大包治病救命的药和家人给将要上大学的孩子攒下的5万元学费生活费;④抢劫:十年前抢劫走我毕生工作之银行积蓄及户口册;⑤诽谤:在国外网络上造谣说我是个彻底疯掉了的精神病人,有其它两套他人给我的房产,过着衣食不愁的生活。因此,本人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与卖淫女“@@阿梅”和疑似国保人员的“@殖民地的奴隶”狼狈为奸,利用职权对我进行殴打,并扬言要将我打死的警号为018062的胖警官所犯的罪行,以及QQ号为2046914163,网名为 “@/ty氣定神閒!/zq”的疑似国保人员,威胁要对我进行谋杀,并精心炮制绑架了我的亲人的犯罪案件来阻吓我,企图让实际职业为中共掘墓人的我,停止给中共犯罪集团挖坟墓这一光明正大的正义事业,极有可能是接到了太上皇江泽民、罪臣刘云山等中共高官对我再次进行打击报复,所层层下达转达的命令而实施的。
同时,顺便在此向太上皇江泽民、奸臣刘云山等中共犯罪集团罪犯提出质疑:有QQ号分别为766627587、2025186169,网名为“@厌丰包子”的造谣者,多次在网络上造谣说“昆明陈鹰军贪污判七年……如果陈鹰军不是在银行贪污被抓,也许他……”,“这货(注:指本人陈鹰军)不是因为贪污判八年,也许是……”。请问对我犯下谋杀、抢劫、盗窃、诈骗等罪行的罪犯江泽民、刘云山等人,你们是不是用盗窃全国房改制度参加者的巨额房改房修缮准备金,重金赏赐 @厌丰包子,下令他在网络上到处对我进行造谣诽谤,说我在银行贪污,被判刑两次,刑期分别为七年和八年?
信访事项四:质疑太上皇江泽民以及中共最高当局有关成员,是否又派出隐身窃贼和强盗,于近期闯入我家中大肆进行盗窃和破坏?
提出信访事项四,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事实:本人的电脑最近又出现了去年被中共犯罪集团罪犯毁坏的两台电脑遭破坏前后的现象:被非法闯入本人电脑的恶棍连续不断地安放木马程序和漏洞利用程序,来对操作系统加以破坏,对电脑资料进行窃取。在被发现和删除后,又不断被入侵和安放木马程序和漏洞利用程序,来实施盗窃和破坏。
理由:作为职业为中共掘墓人的本人,在以法律为武器,以电脑作为辅助工具,用于与卖国贼江泽民为主犯的中共犯罪集团战斗的过程中,被江泽民、刘云山等罪犯,利用手中掌握的国家机器的强大力量,下令网警作为隐形盗贼和破坏者,长期连续不断地从网络上闯入我在家中使用的电脑,或者安放木马程序来长期盗窃或毁弃我存放在电脑里的重要文件资料和数据,或者施放破坏力极其强大的蠕虫病毒来破坏硬盘和操作系统,最终毁坏了我的两台电脑。并在我不得不靠省吃俭用,东挪西借,筹资购置新电脑与中共犯罪集团坚持不懈的战斗过程中,收受不法商家叁仟万元的金钱和另外八套房屋的巨额贿赂后,放纵商家来对包括本人在内的广大消费者坑蒙拐骗的犯罪事实,可从中共中央政治局所承认的“二十二条结论”里的“结论十八”和“结论十九”来证明:
结论十八、公安部长郭声琨等警官,奉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命令,对我的电脑实行了罪证确凿不容抵赖的犯罪性破坏。
结论十九、以江泽民为主犯的中共犯罪集团有关官员,在多次下令言听计从的部下谋杀本人的罪行败露后,为了达到毁灭我续写揭露江泽民等罪犯罪行的“小说”《漫漫信访路》底稿,下令公安部长动用国家机器的强大力量,对我用来写作和与犯罪集团战斗的电脑进行毁灭性破坏后,又向不法商家收取三仟万元巨款和八套房屋的巨额贿赂作保护费,指使纵容商家对消费者坑蒙拐骗,对我的生命进行杀人不见血的谋杀,使我在物质和精神财富上再次蒙受重大损失。
因此,本人理所当然的首先要向江泽民、刘云山等中共最高当局成员提出质疑:本人家中的电脑最近出现的被隐形窃贼和破坏者反复闯入,实行的盗窃和破坏,是否是你们再次下令干的?
现提出信访问题如下:
要求中共中最高当局有关成员依据法律规定,对本次信访材料中所陈述的有关事实、理由、见解、要求或问题中的任何部分,如果有不同意见和看法,请依法出示书面答复加以合情合理的解释或者义正词严的反驳。否则,请依照惯例,以不便于出具书面答复的默契,来对本人之上所述加以无可置辩的认可。
信访人:陈鹰军
2015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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