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0日,通过昆明市公安局,公民陈鹰军依法向中共王朝第二代太上皇江泽民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常委提出重大、紧急信访事项:㈠对本人以前依法向中共最高当局提出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材料最后定稿问题的说明;㈡梳理本人过去依法向国家\中共最高当局首脑提出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后,因最高当局不敢依法出具书面答复的违法事实,所证明的最高当局必然无法否认的有关事实或结论;㈢质疑太上皇江泽民、奸臣刘云山等中共要员和手下罪恶被揭露而恼羞成怒的国安、公安系统有关特务和网警,是否存在滥用权利,使用卑劣手段,对在网络上大胆揭露其罪行的本人再次进行打击报复,将本人在网络防火墙内的言论自由权全面加以扑杀的违法犯罪问题?㈣就本人最近被逼无奈,不得不在网络上每日一呼“打倒以恶魔毛泽东屠夫邓小平卖国贼江泽民等为历代邪教主的中国共产党邪教犯罪集团法西斯政权!”等问题,若最高当局认定犯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寻衅滋事罪等罪行,则依法戏弄中共最高当局首脑们——向中共党魁投案自首,要求中共党魁申请联合国警察来逮捕本人!㈤用简单易懂的道理,对中共一党专政体制存在法理死穴——人人享有煽动颠覆被中共最高当局掌控的国家政权,而依法享有不受中国警察逮捕、不受中国检察官起诉,不受中国法官审判的法定权利——的问题,向中共最高当局首脑和其治下的全国人民加以简明扼要的法理阐述
中共王朝以第四代皇帝江泽民为领导核心(“核心”是否已被拔除存疑),以习近平为总书记(是否已成为第五代核心存疑)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常委:
根据《宪法》、《信访条例》、《国家安全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陈鹰军依法向你们提出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如下:
信访事项一、对本人以前依法向中共最高当局提出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材料后,该材料最后定稿问题的说明。
事实和理由:最近一年多来,本人每逢每月10号、25号举行的本地公安机关首脑信访接待日,基本上都会依法向中共最高当局首脑提出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并在提交信访材料后的第二日,将该材料制作成便于传播和阅读的长微博形式的图片,通过防火墙内的网络发布,以便让网民们对本人的言行加以监督、批评或指正。在制作图片过程中,通过再次阅读原文,会发现一些因本人水平有限,或粗心大意,或时间紧来不及检查纠错等缘故,而在之前向最高当局递交的信访材料中存在错字、漏字或掉句等现象,加以纠错,并将纠错后的文本,发表在中共因不让或惧怕人民了解情况或真相而筑起的网络防火墙外的网站上。因此,也就有可能出现本人向中共最高当局递交的纸质材料的内容,与本人纠错后制作成文字图片在网上发布的内容,和发表在海外网站上的文字内容,存在某些不可否认的些微差别的现象(奉命对我在网络上的言行进行重点监控的网警,必然会将相关图片或文本作为罪证,取证存档)。因此,本人请求中共最高当局信访机构,对该信访事项材料的定稿版本以后者为准,加以认可。若中共最高当局首脑不同意该请求,请依法出具书面答复加以驳回,本人据此重新递交定稿后的信访事项材料。否则就说明最高当局首脑认可本人的合理要求。
另外,本人之所以把历来依法向中共最高当局首脑提出的信访事项,皆冠以“重大、紧急”的名称,除了因为认为对本人而言,该信访事项确属“重大、紧急”的范畴外,也与中共宣传机器每提到中共最高当局首脑们的言论,一般皆冠以“重要”两字相关。因为该信访事项的有权处理人物是中共最高当局首脑们,也就照葫芦画瓢,加上“重大、紧急”几个字,以表示对中共最高当局首脑们权势地位的尊重。如果最高当局首脑不认可此做法,请出具书面答复加以说明。
信访事项二、梳理本人过去依法向国家\中共最高当局首脑提出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后,因最高当局不敢依法出具书面答复的违法事实,所得出的最高当局必然无法否认的有关结论或者事实。如下:
结论二十七、中共王朝第四代皇帝、第二代太上皇江泽民和奸臣刘云山,是“8·12天津大爆炸”案的幕后主犯,策划和实施了罪恶令人发指,后果惨绝人寰的天津大爆炸。
结论二十八、中共王朝“杀人放火,奸淫抢掠…共产共妻,不讲道理…十恶不赦”的第四代皇帝、第二代太上皇江泽民和奸臣刘云山,使用卑劣无耻的流氓手段,下令网名为“@殖民地的奴隶”及“@台厦”的国保人员,于2013年11月9日晚,设计把我骗到夜总会里,图谋由其出嫖资,让我找小姐被嫖娼遭抓捕的阴谋当场破产后,又指使男女流氓或娼妓企图对我设圈套陷害。江泽民和刘云山等罪犯的阴谋再次破产后,恼羞成怒,下令警号为018062的警察,于2013年11月10日,在公安机关里对我大打出手,并下令警号为XJ0042的警察,发出要对我杀人灭口的威胁。
结论二十九、中共王朝第四代皇帝、第二代太上皇江泽民和奸臣刘云山,派遣QQ号为2046914163,网名为“/ty氣定神閒!/zq”的国保特务,对我持续不断地与太上皇江泽民及属下众奸臣的罪恶进行光明正大理直气壮的正义斗争,进行恐吓。于2014年2月25日,发出要将我关进监狱后把眼睛打瞎,或者将我杀害后伪造自杀现场或自杀结论的方式,来加以威胁阻吓。
结论三十、中共王朝第四代皇帝、第二代太上皇江泽民和奸臣刘云山,派遣QQ号为2046914163,网名为“/ty氣定神閒!/zq”的国保特务,于2014年3月21日14点52分21秒,再次发出要将我抓进看守所杀害的威胁破产后,于当日下午15点08分23秒,以(高仿真技术制作出)在国外绑架了我的亲人后,录下其在极其恐怖状态下,被威胁和逼迫后对我发出撕心裂肺的哀求声,将录音放给我听的方式,来对我发出有可能对我的亲人进行绑架或杀害的威胁。并在我自行侦破该案时,做贼心虚地谎称自己是被绑架者。
结论三十一、中共王朝贪得无厌欲壑难填的第四代皇帝、第二代太上皇江泽民和奸臣刘云山等罪犯,在监守自盗巧取豪夺了全国非农村人口交纳的成千亿元房改房修缮准备金赃款的大案被揭露后,为了掩盖铁证如山抵赖不掉的罪行,用一部分赃款赏赐网名为“@边民”的蹲监囚犯,下令其在网络上对该案侦破者造谣诽谤,企图将侦破者诬陷为患有精神病的疯子的卑劣伎俩破产后,又重金赏赐和下令QQ号分别为766627587、2025186169,网名为“@厌丰包子”——大胆影射和鄙视现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的狗腿子,不断在网络大肆造谣,诽谤该案侦破者——昆明陈鹰军——是个在银行犯了贪污罪,在监狱度过了15年(分别被判了七年、八年两次刑)的犯罪分子。企图以此方式将该案侦破者和该案主犯归入狼狈为奸的一丘之貉的范畴,来阻止侦破者向受害者和世人对该案穷追不舍的曝光、揭露和批判。
结论三十二、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常委一年前就承认,中共王朝第四代皇帝、第二代太上皇江泽民,为了用迫害法轮功人员(虽然本人从未练过法轮功)的手段——经济搞垮,名声搞臭,肉身迫害或蒸发——来对付十年前就敢于大胆站出来与其罪行作不懈斗争的我,下令包括国家、云南省、昆明市及所辖官渡、五华、西山等区的各级党委、政府、公安、检察院、法院、人大、纪委等机构党政一把手和麾下言听计从的有关人员,对我犯下了铁证如山的下列罪行:①于2005年5月,抢劫了我毕生工作之银行积蓄和存放在原工作单位办公室里的所有私人财物;②在2005年5月,下令警察和银行工作人员,对接触到其诈骗银行贷款罪行线索的我进行打击报复,用枪将我驱赶出原工作单位(当时的建设银行昆明城西支行)。在受害人沦落为靠乞讨为生的乞丐后,为达到企图将出生于恶魔毛泽东人为制造的饿死至少四千万中国人的大饥荒最严重年头,因上帝保佑而得以侥幸生存下来的我饿死的卑劣目的,于2010年四月开始,闯入我居住的小区,偷走我在乞讨时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四辆自行车;③于2008年诈骗了我家人给今后将要上大学的亲人积攒的五万元学费生活费;④分别于2005年5月和2012年11月,派遣银行官员和警察,抢劫了我的户口册和身份证,企图以此将我变身为无国籍的黑人黑户,来剥夺我作为中国公民应有的权利;⑤于2012年2月17日,诈骗走所有权属于本人,极有可能是世所罕见,举世无双,价值连城的会下金蛋的珍禽——本人现在还无缘目睹真容的一只鸡;⑥于2012年2月17日,诈骗了用于给本人治病救命的一大包药店里买不到的药,致使本人的病情加重,生命健康受到极大损害。
中共党魁对本人犯下的上述抢劫、偷窃、诈骗钱财物、人身谋害和政治迫害等罪行,本人、本人的有关亲人和后代为此保留向中共中央党魁追索赃物,并要求赔偿精神和物质损失的正当权利。
结论三十三、太上皇江泽民以及中共最高当局有关成员故伎重演,于2015年8月前后,又派出隐身窃贼和强盗闯入我家中,对我的电脑系统和数据资料大肆进行盗窃和破坏。本人保留向有关罪犯追偿损失的权利。
提出信访事项二依据的事实:本人分别于去年今日(2014年9月10日)和16天前,根据《信访条例》关于“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规定,依法向你们提出信访事项,递交材料的标题分别为:《就网络盛传中共犯罪集团主犯江泽民病亡,因不知是否属实,公民陈鹰军特通过昆明市公安局,向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提出重大、紧急信访事项》、《2015年8月25日,通过昆明市公安局/云南公安厅,公民陈鹰军依法向中共王朝第二代太上皇江泽民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常委提出重大、紧急信访事项:㈠继续梳理本人过去依法向国家\中共最高当局首脑提出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因得不到依法应有的书面答复,所导致的国家\中共最高当局不得不承认的有关事实;㈡向江泽民太上皇和奸臣刘云山提出质疑:你们是否是“8.12天津大爆炸”案的幕后主犯?㈢向江泽民太上皇和奸臣刘云山提出质疑:你们是否使用了卑劣无耻的流氓手段,下令网名为“@台厦”的国保人员指使男女流氓和警号为018062的警察,企图对我设圈套加以陷害?并且为了吓阻我与中共犯罪集团有关罪犯持续不懈的斗争,下令网名为“@/ty气定神闲!/zq”的疑似国保人员,不但对本人发出杀人灭口的威胁,还伪造了当时身在国外的本人的亲人被绑架的犯罪案件来威胁?并质疑是否重金赏赐和下令QQ号分别为766627587、2025186169,网名为“@厌丰包子”的狗腿子,在网络不断造谣,说我因为在银行犯了贪污罪,被分别判了七年、八年两次刑?㈣质疑太上皇江泽民以及中共最高当局有关成员,是否又派出隐身窃贼和强盗,于近期闯入我家中大肆进行盗窃和破坏?》的材料。公安机关依法接下上述材料后皆表示,会按照《信访条例》关于处理“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规定,依法转交。
提出信访事项二依据的理由:
根据《信访条例》关于“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各级…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是否受理…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的规定,可知,因公安机关严格执法,不会或不敢隐瞒、谎报、缓报,而必然迅速送达到中共最高当局首脑案头(或代为处理的信访机构案头)。由于该信访材料列举的事项事实俱在,铁证如山,无可置疑。中共最高当局首脑在无理由不受理,又无法反驳材料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要求的情况下,就只得以不敢出具依法应有的书面答复的违法方式,来对材料中提出的事实、理由、结论和要求等加以法理上的实际承认。
信访事项三、质疑中共王朝第二代太上皇江泽民、奸臣刘云山等中共要员和所犯罪恶在网络上被揭露后恼羞成怒的国安、公安系统有关特务和网警,是否存在滥用权利,使用卑劣手段,对在网络上大胆揭露其罪行的受害人再次进行打击报复,将本人在网络防火墙内的言论自由权加以全面扑杀的违法犯罪问题?
提出信访事项三依据的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6日下午,本人根据宪法条文——“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赋予自己的权利,将前一天向中共党魁提交,质疑其是否存在下令国保、网警和网络造谣者,对我实施了用色诱陷害、人身伤害、多次威胁谋杀生命、威胁绑架甚至杀害亲人,大肆造谣诽谤等卑劣手段和罪行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文字材料,制作成图片发布在网络上后,当天晚上本人使用的第11个转世QQ号3284944816就被网警下令冻结。其后本人申请的两个QQ号:第12、13转世号743097652和3324936822,在未发布任何消息的情况下,迅速被造谣诽谤的网警以“发布不良消息”为理由,用卑劣的手段加以技术封锁,一直无法用正常方式解锁和登录。9月7日又将本人早已被封杀了群聊功能,只能用来私聊的第10个QQ转世号3284944816无理加以冻结。以此达到对我打击报复,彻底剥夺我在防火墙内网站上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的目的。
显而易见,如果本人于8月25日向中共最高当局首脑提出质疑的材料中,若存在对有关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的事实,最高当局首脑就必然会下令公安、国保机构,对诬告陷害者依法惩治。在网络上严密监控本人言行的有关国保机构、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自己被诬告陷害后,也有权要求上一级领导机关依法行政,为自己伸冤,对犯罪嫌疑人或违法嫌疑人依法进行惩治。而作为早就被国保、公安机关列入重点监控人员名单,发布在网络上的任何信息都不可能被国保和网警漏掉监控的本人,在发布上述网络信息后,并未被国保或公安机关传讯和收审的事实,证明本人所言属实,不存在丝毫造谣诬陷诽谤的问题。因此,有关当局在我不存在任何违法问题的情况下,丧心病狂地利用权力对我打击报复,不择手段疯狂剥夺我在网络上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属于不折不扣的罪上加罪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信访事项四、就本人最近被逼无奈,不得不在防火墙外网络上每日一呼“打倒以恶魔毛泽东屠夫邓小平卖国贼江泽民等为历代邪教主的中国共产党邪教犯罪集团法西斯政权!”等事实,若国家\中共最高当局认定犯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寻衅滋事罪等罪行,则依“法戏”弄中共最高当局首脑们——要求向中共党魁投案自首,请中共党魁申请联合国警察来逮捕本人后,交海牙国际法庭审判!
提出信访事项四依据的事实:鉴于建立在信访事项三基础上的事实,本人为了依法维护自己享有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在被逼无奈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自2015年9月2日开始,翻墙到中共当局无力全面控制的海外网站twitter上,连续发表了内容大致为“为抗议被我向中共党魁江泽民等人控告和质疑罪行后,恼羞成怒的国保网警将我QQ号连封4个的卑劣行径,从2015.9.2始,每日一呼:‘打倒以恶魔毛泽东屠夫邓小平卖国贼江泽民等为历代邪教主的中国共产党邪教犯罪集团法西斯政权!’直到我在防火墙内的言论自由权恢复为止!今天9月X日是第X日”的推文。此外,本人在八月下旬后半期还曾发表内容为“江泽民太上皇和奸臣刘云山不得不承认:自己就是天津大爆炸的幕后主犯!如果我质疑XJP,结论亦然!——用法律武器与中共国保、警察、检察官作斗争并战而胜之实例介绍。(附原文链接地址)”的推文(可能当时由于技术故障而未成功发出,记不清了。若如此,不日补发)。
提出信访事项四依据的理由:显而易见,本人在推特上发表内容包含“每日一呼:‘打倒以恶魔毛泽东屠夫邓小平卖国贼江泽民等为历代邪教主的中国共产党邪教犯罪集团法西斯政权!’”的系列推文,已经连续发表九日。明显涉嫌煽动颠覆在一党专政体制下,作为唯一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所掌控的国家政权的问题。也就明显犯下罪证确凿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及嫌疑犯下向中共最高政权首脑们寻衅滋事,扰乱了中共最高当局首脑所在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等罪行。中共最高当局首脑们显然无法否认该事实。为什么本人提出如该事实成立,“则依法‘戏弄’中共最高当局首脑们——要求向中共党魁投案自首,请中共党魁申请联合国警察来逮捕本人后,交海牙国际法庭审判!”呢?原因就在于在一党专政体制下,本人煽动推翻的是被中共王朝太上皇江泽民等最高当局首脑掌控的国家政权,而包括司法机构在内的中国一切国家机构都在该政权掌控下,没有任何国家司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能独立于中共中央掌控的国家政权而存在——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前途和命运都被中共最高当局首脑们直接或间接拿捏在手中——所有公检法机构成员也就与中共最高当局首脑们存在无可否认的利害关系!依据《公务员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务员和司法人员行使职权时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规定,包括中共最高当局首脑们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与本人所犯煽动颠覆(被中共党魁掌控的)国家政权罪和扰乱国家最高当局机关工作秩序罪等罪行,存在无可置辩的利害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回避,也就无权对本人逮捕、起诉和审判。所以,本人只得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自首的规定,“依法‘戏弄’中共最高当局首脑们——要求向中共党魁投案自首,请中共党魁申请联合国警察来逮捕本人,然后押送到海牙国际法庭审判!”至于联合国和海牙法庭是否有权依法处理本犯罪嫌疑人,则是应该由中共最高当局首脑们先搞清的问题,不在本犯罪嫌疑人考虑之列。
信访事项五、用简单易懂的道理,对中共一党专政体制下必然存在的法理死穴——人人享有煽动颠覆被中共最高当局掌控的国家政权,而依法享有不受中国警察逮捕、不受中国检察官起诉,不受中国法官审判的法定权利——的问题,向中共最高当局首脑和全国人民加以简明扼要的法理阐述。
提出信访事项五依据的事实:事实上,根据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体制的特点——包括公检法机构在内的全体国家机关都在中共最高当局首脑掌控下,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与诸如江泽民、习近平等中共党魁存在被掌控的利害关系,因此,根据中共当局颁布的《公务员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等相关法律关于“回避”的规定,可知,任何一个中国公民,如果他或她被指控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时,如果他或她煽动颠覆的“国家政权”,其行政级别是乡镇级首脑、县市级首脑或省部级首脑管辖下的“国家政权”(即“区域性国家政权”,而非“全国性国家政权”)时,不属于该“区域性国家政权”管辖的其它异地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与该区域性国家政权首脑不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依法享有对该犯罪嫌疑人逮捕、起诉和审判的法定权利。但是,如果该犯罪嫌疑人脑子稍微开窍一点,胆子再大一点,如同本人在网络上每日一呼:“打倒以恶魔毛泽东屠夫邓小平卖国贼江泽民等为历代邪教主的中国共产党邪教犯罪集团法西斯政权!”那样,只煽动颠覆被中共最高当局党魁掌控的全国性国家政权,而不是煽动颠覆其它低级别的区域性国家政权时,则全国包括公检法机构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与本犯罪嫌疑人涉嫌犯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存在无可反驳的利害关系——若被煽动颠覆的全国性国家政权被推翻,则为该政权服务,靠该政权生存和发展的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利益都会受到必然损害!因此,每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据《公务员法》、《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关于“回避”要求的规定,依法应当回避,无权对煽动颠覆被中共党魁和最高当局首脑们掌控的全国性国家政权(而不是煽动颠覆被某些行政级别相对较低的官员群体掌控的某个区域性国家政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起诉和审判。该犯罪嫌疑人就能像本犯罪嫌疑人——昆明陈鹰军——一样,在法理上享有不被逮捕、起诉和审判的法定权利,而永远逍遥于法外,并得意洋洋地想何时煽动颠覆,就何时煽动颠覆。如果懂得该道理的人慢慢多了,一党专政体制下的中国共产党掌控的全国性国家政权,就……。
综上所述,也就解释了一年半前网名为“@氣定神閒”的国保,威胁要将我抓捕后,像某些被控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罪行而被抓捕的大律师一样,将我眼睛打瞎时,我直言不讳地告诉该国保:我在某些方面某些程度上,看不起全中国所有被控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或者其它任何罪行,而被国保或警察抓捕的“大律师”的原因所在。
当时与国保对话原文摘录如下:
@气定神闲:……除了颠覆国家政权罪还有轻一点的,破坏社会秩序之类的。
@昆明陈鹰军:……危害国家安全罪(包含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在内)是最严重的罪行,其它小巫见大巫。重罪敢犯,其它就更不在话下。
@气定神闲:何必招惹?
@昆明陈鹰军:战略战术需要!
@气定神闲:我认为应该低调,有些事情各有利弊,有律师被关
进去——眼被打瞎。不自由——怎么上网?点到为止。
@昆明陈鹰军:……我早就说过,在某种程度某些方面上,我看不起中国的所有大律师。
@气定神闲:你有本事就去声援许志永啊。
@昆明陈鹰军:我看不起的人,我为什么要声援?!!
现提出本次信访事项的要求如下:
要求中共中最高当局有关成员依据法律规定,对本次信访材料中所陈述的有关事实、理由、见解、要求或问题中的任何部分,如果有不同意见和看法,请依法出示书面答复,加以合情合理的解释或者义正词严的反驳。否则,请依照惯例,以不便于出具书面答复的默契,来对本人之上所述,加以无可置辩的认可。
信访人:陈鹰军
201515年9月10日
14时00分草于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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